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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转借款以民间借贷起诉,竟然被法院判决驳回?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经常由于无力偿债,向出卖人出具了借条,实际上该借条欠款系买受人欠出卖人的货款。当买受人不按时还款时,出卖人会持着借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法院起诉,此时我们会发现,有的法院会以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没有实际的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上,货款转借款纠纷,是不是必须依据原来的基础法律关系去处理呢,我们举个例子说明:

【案情介绍】

B欠A的货款,后A和B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因合法经商向A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为5月15日,即自本合同签订并收到款项起至2015年5月15日。同日,A、B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因合法经商向A借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自本合同签订并收到款项起至2015年7月30日。因B不还款,A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过程中,A提供了和B买卖货物的证据,并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所欠的货款转为借款的。    

【一审法院认为】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条件。在本案中,A虽能举证证明其已与B就借款90万元达成合意,但未能证明其已实际向B履行了出借90万元的义务,故应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若A认为其与B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B存尚欠其货款,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故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A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B签订的借款合同是由买卖合同转化而来,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B拒不到庭应诉,放弃抗辩的权利,其理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认为A的上诉有理,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中,重要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条表明,依据原基础的法律关系审理的前提应满足“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这两个条件,法官才需要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即,如果被告不抗辩也不反诉,原告是有权依据民间借贷纠纷去主张权利的。

当事人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其实是将货款按照借款来处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规范,是有效的。将货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收款人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付款人,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准用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效果,这种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约束力。所以,当欠货款这一事实是真实存在,原告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货款转借款的,除了被告有异议情形外,人民法院是可以依照民间民间借贷纠纷来受理并审理,其仅因基础法律关系非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管是货款还是借款,都是债务,而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108条也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法官不能以法院内部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的不同,来荒唐的判决货款转借款的债权人败诉。法院内部的案由不是当事人必须认真学习的,也不是律师必须掌握的知识。当事人、律师研究的重点是诉讼请求是否妥当,证据是否充分,能否佐证诉讼请求。

当然为了避免像上述案件一样个别法官的荒谬判决带来的麻烦,货款转借款的,原告起诉时最好依据基础的法律关系,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去起诉会比较好。(来源:商标品牌加盟网-老板常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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